10.3969/j.issn.2095-3275.2018.05.010
北欧与我国香港地区监察制度之比较
北欧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和我国香港地区的廉政公署制度是世界上比较成功的监察模式.北欧的监察专员由议会产生,具有非常高的独立性,因其权力较为柔性而受到的监督和制约也较小;相形之下我国香港地区廉政公署被赋予很大的权力,但地位相对较低,受到的监督与制约也较多,具有很强的“工具性”价值.两种制度的精髓都在于构建“平衡”的权力体制,实现“权力”与“对权力的制约”之间的正相关关系.我国监察体制改革也应遵守这一权力“平衡”原则.
监察专员、廉政公署、监察权、权力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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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1(中国法律)
201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国家监察委员会体制与机制研究”17BFX001;201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理论与实践研究”18AFX001;北京市政治文明建设研究基地课题“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的阶段性成果2018zzwm006
2018-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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