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8.05.005
论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虽无法律效力,但非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及不生相应之法律后果.《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及《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均规定了无效之法律后果:恢复原状即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过错损害赔偿责任.貌似简单明确的规定,却在司法实务中存在诸多歧义,诸如返还财产是否包括利息及其计算基准、损害赔偿的范围等.无效合同返还财产的性质无论为物上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请求权,其范围应涵盖利息,且利息应按同期存款利率为基准;无效合同损害赔偿既为缔约过失责任,必以信赖利益为赔偿范围,适用过错相抵规则,不应将无效合同有效处理.
无效合同、法律后果、返还财产、缔约过失、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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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3(中国法律)
2018-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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