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8.05.003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制手段与目标的断裂与弥合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以“按标降浓”为规制目标,以“按规排污”为规制手段,然而,由于存在排污“行为主体数量”不确定这一变量,无论《大气污染防治法》如何调整行为主体排污行为的规制标准,都可能导致其规制手段与规制目标之间的不一致或断裂.而欲弥合二者之间的断裂,《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当以地方政府为规制对象,以具体环境质量指标为规制手段,以确保总行为排放结果限制在大气环境承载力范围之内为规制目标.以环境质量指标作为规制手段旨在课以地方政府具体可操作的环境质量指标,要求地方政府依照大气自然生态阈值安排行政区域内的排污总行为.环境质量指标这一规制手段不仅契合《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制目标,而且能更大限度地确保地方政府承担大气污染环境治理责任,从而能更好地实现《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大气环境质量规制目标.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制手段、规制目标、断裂与弥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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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中国法律)
2018年度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常规性课题“《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制模式研究——环境质量指标视角下的重构”Z18JC117;2018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环境质量达标视角下《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目标与路径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018-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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