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8.04.013
论具体事实的打击错误——对具体符合说的反思和批评
在打击错误中具体符合说存在对刑法基本理论的误解和误用,具体符合说极力区分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也缺乏统一的标准,对司法实践并无裨益.故意犯罪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部分组成,而认识因素中“明知”的内容又有总则和分则之别,明知是故意犯罪的必要非充分条件,过失犯罪中亦有明知的立足之地.域外刑法典从不同侧面规定了错误类型和适用条件,理应就事论事,不能一概而论.打击错误在知、欲层面均没有发生错误,以对行为性质的必然性认识为前提,同时行为性质对主观罪过有限制和推定的作用,被误杀的人只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没有实现,但并不能由此阻却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危害行为在主观罪过支配下所导致的危害结果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
打击错误、对象错误、故意、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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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11(中国法律)
2019-04-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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