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8.04.006
个人信息列举式规范之审视
《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五款列举了“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六项信息.这一列举系对个人信息抽象概括定义的具象化说明.被列举项是否属于个人信息,在何种情形下属于个人信息,仍需在“识别”与“记录”两个要素的限制下进行考察.另外,还存在一系列与所被列举六项信息相关的概念,如称号、身份编码、指纹信息、基因信息、邮政编码、IP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等.这些内容既可被认为是为列举项所包含,也可认为是《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五款句末“等”的范畴.对于这些概念也须根据个人信息的要素进行具体分析.
个人信息、识别、生物识别信息、IP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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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7(中国法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暨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课题“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规制”的阶段性成果FZFZZB2018 B05
2019-04-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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