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8.04.003
民法典编纂中人格标识财产利益的制度构建——从人格权衍生财产利益的比较展开
人格标识财产利益是人格财产二元权利体系在现代商业社会的发展产物.对人格标识财产利益的保护,应当置于人格权衍生财产利益的体系中予以论证,财产利益与所依附的人格权之间的联系是确立其保护路径的逻辑依据.通过著作权和人格标识的比照可以得出,人格标识的人格固有性联系要强于著作权,因而在人格标识财产利益的保护中要更加倾向对人格权的尊重与保护.基于此,可以比照我国现有较为成熟的著作权保护体系来确立人格标识财产利益的保护模式、权利变动以及损害赔偿规则.在我国未来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以著作权为参照设置人格标识财产利益的保护路径具备可行性与合理性.
人格标识、人格利益、财产利益、著作权、保护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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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7(中国法律)
该文是2017年度国家民委民族研究项目“民法视野下少数民族文化财产的保护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2017-GMC-010
2019-04-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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