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8.03.014
公共作品利用的法律完善——以开放数据为视角
公共作品的产生多是公共机构履行职责的结果,并不存在市场失灵,围绕公共作品的制度设计重在开发利用而非激励产出.公共机构这一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公共作品通常价值巨大且关乎公共利益,但开发利用存在先天不足.基于公共作品的特殊性考虑,不应像普通作品那样将其开发利用完全交由权利人以私权方式处理,而需做出相应的特殊安排.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应在《著作权法》中引入“公共作品自由利用”条款,限制公共作品版权;妥善处理与相关法律的对接;明晰公共作品的版权状态,建立简明便捷的许可制度,明确使用者的权利义务.
开放数据、公共作品、利用、法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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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4(法学各部门)
2018-06-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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