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8.03.013
预防原则视角下环境行政权的司法规制
环境预防原则已经成为各国环境风险管控的基本原则.环境风险的不确定性要求环境行政执法具有一定的环境行政自由裁量权,但由于环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可能既缺乏明确的执法内容又缺失严格的执法程序以及监督机制,有可能造成环境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为防止环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需要对环境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规制.规制主要以检察机关对环境行政主体的执法监督和审判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主要途径,以“科学确定性”、多元主体利益衡平和审判的“最后防线”作为司法规制的适用标准,构建环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规制机制,实现司法规制对预防原则在环境行政执法中的环境行政自由裁量和合理控权的有效契合.
预防原则、环境行政权、司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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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中国法律)
2018-06-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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