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8.03.005
论意思表示理论的应然面向——基于对意思表示构成要件理论的反思及批判
意思表示理论被誉为私法理论之“皇冠上的明珠”,但是,对于意思表示构成要件及其主观要件的构成之研究,常陷入探究真意的误区;意思表示理论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对瑕疵事项的规定,是通过对外界干扰因素的排除从而保障意思的自由,并非是从正面探寻意思内容的真实性,这符合意思表示理论维护主体意思自治之目的,也符合法律并非正面保障权利而是反向排除权利干扰之因素的基本思路;英美法系司法实践中的“不当影响”排除制度也与大陆法系之重视瑕疵意思表示制度(忽视构成要件理论)之实践相契合.
意思表示构成、瑕疵、不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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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1(中国法律)
中国法学会2016年度部级法学课题后期资助项目“论行政法上的意思表示”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CLS2016 HQZZ05
2018-06-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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