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8.02.010
认罪认罚自愿性研究
认罪认罚自愿性是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难点与重点.自愿性是一种相对和复杂的自愿状态,使得认罪认罚自愿性的理论界定与实践认定非常困难.认罪认罚自愿性是明知要素和意志要素的统一,应区分“认罪自愿性”和“认罚自愿性”,并明确其判断标准,审慎处理好其与真实性、从宽幅度之间的关系.然而当前认罪认罚自愿性与实践对供述的刚性需求、强制型取供机制、司法体制存在深层次矛盾.为此,应当在实现权力主导型向权力制约兼权利保障型转变的基础上,通过保障知悉权、程序选择权、法律帮助权,建立权力制衡和审查机制,实现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中国式保障.
认罪认罚从宽、自愿性、明知性、深层次障碍、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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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中国法律)
2015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认罪认罚从宽实施程序研究”15BFX072;2017年度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资助的阶段性研究成果2017XZXS-148
2018-05-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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