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8.02.003
民法规范论在公司法中的适用
民法与商法“和而不同”,民法规范论在公司法中同样适用.公司法领域绝大多数法律规范属于任意性规范,其中有关公司利润分配的规则是任意性规范,有关公司内部决议机制的规定因公司类型不同其规范类型不同,信义义务的规定通常是强制性规范.在判断强制性规范时,应首先区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次在否定决议行为效力时,应区分公司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并结合商事外观主义判断内部行为的外部效力.无论是公司内部行为还是外部行为,否定行为效力的原因一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是有害于公共利益.
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决议行为、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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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2(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民法典编纂重大疑难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4ZDC017
2018-05-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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