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8.01.007
新《立法法》视野下我国地方立法权的横向配置
地方立法权的横向配置主要解决立法权如何在地方权力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之间进行分配的问题.2015年《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有所进步,立法权限不清的问题仍未实质改观.学界关于二者立法权限划分的二分法模式忽略了共有立法事项,缺乏“元标准”,对制度改进的指导意义有限.基于我国的立法体制,确立政府规章专管事项的三分法模式难以完全付诸实践.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只能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逐步建立和完善地方性法规保留制度,是当下划分二者之间立法权限应该努力的方向.《立法法》第七十六条稍加完善,便可将这一举措制度化.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立法权限、法律保留
33
D901(法的理论(法学))
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资助项目“我国地方立法权配置的理论与实践研究”13BFX024;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设区的市立法权研究”项目编号,FJ2016C005
2018-03-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5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