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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3275.2018.01.005

共享经济背景下网约车司机劳动关系认定探析

引用
在大陆法系中,劳动关系认定理论基本上以人格从属性为其核心表征,并将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内化于其中,发展出以指挥控制权为核心内容的认定体系,在这一体系中,雇主关于工作时间、地点和内容的指示拘束性是最主要的判断标准.然而,网约车具有用工方式虚拟化,工作时间、地点、内容的弹性化,劳动关系多重化等特点,上述理论和标准很难用于认定网约车司机劳动关系.基于此,网约车司机劳动关系认定,应灵活发展人格从属性具体判断标准,即淡化人格从属性之重要程度,以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和社会保护必要性为考察重点,因应经济现实变化而使劳动法保有足够开放且安全的体系:全职司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之间的关系应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而兼职司机则无须被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中.

共享经济、网约车、劳动关系、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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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5(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马克思主义正义观视野下的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的阶段性研究成果14FKS003

2018-03-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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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95-3275

41-1420/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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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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