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7.06.018
民事诉讼证明妨碍法律规则之重构
证明妨碍法律规则应适用“公平”与“制裁”多元法理基准,以证明妨碍行为人在本证中是否负证明责任.对于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无其他替代证据证明反证事实的情形,证明妨碍法律规则应采取“证据排除”模式.有其他替代证据的情形,若该替代证据证明力高,令证明妨碍方承担额外费用,亦可施以强制措施或刑事制裁;若该替代证据证明力低,法院可根据妨碍方主观可归责性高低,做出不同程度的“真实”认定.对于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三阶段证明妨碍法律规则体系进行有效规制,先降低被妨碍方证明标准,再以此标准形成法官暂定心证,最后将证明责任转换给妨碍方.
证明妨碍、法理基准、法律规则、制度设计重构
32
D925.1(中国法律)
2017-1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51-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