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7.06.014
论侵权法调整范围的扩张
传统权利二分论理及其指导下的司法实务使那些备受私主体侵害的基本权利无法纳入到私法保护体系.侵权法调整范围的开放性、调整手段的多样性,都使这些包括宪法权利在内的公权利救济提供了极大的可能性,在客观上也为基本权利的救济提供了可选性与可行性.在宪法司法化不能实现的背景下,基本权利保护不力局面若想得扭转,必须另辟蹊径——纳入到侵权法调整范围,而侵权法本身又可通过“一般人格权”路径和公序良俗路径涵涉到宪法权利.
公法、私法、公权利、私权利、侵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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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7(中国法律)
2012年度广西高等学校重点资助科研项目“侵权责任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201202ZD083
2017-1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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