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7.06.009
我国贪污受贿罪中适用特别宽宥制度的实证研究
实践中在适用特别宽宥制度时并非要求满足所有条件,更多的仅需满足其中一个或几个条件即可,适用起来较为随意而无标准.特别宽宥制度中的“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成为坦白自首制度的补充,“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是形式意义上的法定量刑情节、实质意义上的酌定量刑情节,与刑法总则的规定不协调.实践中特别宽宥制度的适用率呈现平稳上升状态,但片区化特征明显,多地区有僵化机械适用的嫌疑.对该制度的性质采取不同的立场会对宽宥幅度产生较大影响,容易产生“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特别宽宥制度、适用、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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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92(中国法律)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江苏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15FXA002;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2015ZDXM003;“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和“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资助项目”的资助成果
2017-1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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