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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3275.2017.05.014

我国现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的完善路径

引用
我国于2014年迎来了完全的认缴资本制度,并创立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作为保护债权人的重要措施.然而,现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立法与执法的实践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如立法规定对于一般企业的公示标准尚嫌笼统,公示信息质量比较粗疏,公示平台法律责任不够明确等.建议公示标准根据企业规模予以差别化区分,宜按照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准公众公司、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标准以下的弱势商事主体分为四档公示标准.公示信息质量宜从公示内容的扩展与社会力量的融合角度进行提升.同时,进一步明确公示平台的行政、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以实现加强旨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彰显企业资产信用的法益目标.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公示标准、信息质量、公示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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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991(法学各部门)

2017-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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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95-3275

41-1420/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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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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