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7.05.003
民法总则与侵权责任编责任形态规定的对接
《民法总则》“民事责任”一章对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形态作出一般性规定,吸收了《侵权责任法》对多数人侵权行为责任分担方式的立法经验,写入了多数人侵权的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但是结合《侵权责任法》等单行法在适用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应当承认民事责任形态类型的归纳,需要充分考虑到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对部分连带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等责任形态的现实需要,在立法设计和司法解释上既要维护民法体系的完整性,又要兼顾本土实用性和立法前瞻性的要求,实现民法总则与现行法内容的现实对接,也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等分则内容的立法设计提供科学指引.
民事责任形态、按份责任、连带责任、部分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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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1(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新形势下个人生活信息的法律保护研究”的阶段性成果16CFX043
2017-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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