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产品税基础理论与立法实践的二维探析
我国《环境保护税法》体现的是排污“费改税”的立法思路,基本上是一种制度的简单平移,并未将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纳入征税范围.无论是研究环境税的历史沿革,抑或近几年OECD及EU的税收工作报告都可发现,污染产品税在税种数量和税制地位上都要远高于排污税.我国消费税以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消费和收入分配为主位功能,虽经过税制“绿化”,环保功效逐步提升,承担污染产品的课税职责,但从长远来看,污染产品税是我国环境税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有鉴于此,在引入污染产品税时决策者可采用与消费税并存的立法模式,一方面能够有效避免对现有税制体系“大动干戈”,极大降低改革成本,另一方面又可通过税目划分,促进政策之间的协调、配合,在避免税制性重复征税的前提下,更好的实现节能减排、促进环境保护.
污染产品税、环境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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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29(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环境税整体化研究——以立法目的、原则与制度设计为中心”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5FFX047: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资源税立法目的与制度设计研究”的阶段性成果16SFB3042
2017-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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