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2095-3275.2017.03.017

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补偿制度比较研究

引用
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本质上属于证人、鉴定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对价,应由受诉法院向证人、鉴定人给付,且最终作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由当事人负担.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的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也应由立法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这不仅是科学构建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补偿制度之应有要义,也是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或地区的立法通例.我国现行相关规范不仅未厘清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性质,也未能合理界定其补偿方式和具体路径,更存在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补偿范围不明确、补偿标准不统一以及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补偿制度立法缺失等问题,导致民事司法实践中证人、鉴定人补偿制度适用失范.

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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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1(中国法律)

2013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补偿制度研究”阶段性成果13YJA820063

2017-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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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95-3275

41-1420/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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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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