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7.03.016
美国刑法中的防卫抗辩——以《模范刑法典》为中心的考察
防卫是普通法古老、基本的抗辩事由,然其属于正当事由、积极抗辩的观念与制度是在正当事由与宽恕事由和积极抗辩与否定犯罪要素漫长的论争中确立起来的.《模范刑法典》将防卫明确规定为正当事由与积极抗辩,并将其划分为防卫自身、防卫他人、防卫财产.防卫自身是正当防卫的最初形式,衍生了防卫他人、防卫财产,并构成后者的基础.防卫自身的构成要件包括非法武力的存在,使用武力的即时性、必要性、相当性以及防卫人对上述条件的相信.防卫他人,在防卫自身要件的基础上,还要求防卫人设身于第三人的境地且确信有保护第三人的必要.防卫财产与防卫人身的最大区别是使用武力前须作出停止侵害的警告,原则上不允许使用致命性武力.《模范刑法典》的正当防卫规定明确,分类合理,凸显防卫意识,但其纯粹主观进路招致理论致命批判,也难解实践某些案件,应予厘正.
积极抗辩、防卫自身、防卫他人、防卫财产、《模范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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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3/97.4;D712(各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美国规范量刑改革考察1970S-2010S;中国之鉴”的阶段性成果16YJC820023
2017-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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