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7.03.014
构成要件的本土转换
构成要件从程序法到实体法的转变经历了将近六个世纪,构成要件也相应地从待证事实引申到法律规范,并与总则中的其他规定产生了联系;构成要件和犯罪构成不是一体两面的关系,两者创立之初所处的社会环境和思想意识形态不同;犯罪构成独具理论性,而构成要件兼具理论性和法定性,前者是刑法总则中的概念,后者是刑法分则中的概念;犯罪构成是构成要件的上位概念,构成要件分有和模仿了犯罪构成的形式和内容,故两者分工不同而结构相似;构成要件由主观和客观两大要素组成,行为、结果、因果关系和罪过固然是构成要件和犯罪构成的共有内容,构成要件的特别之处在于客观要素包含罪量,主观要素包含犯罪目的,这是犯罪构成理论无法涵摄的内容.
犯罪构成、构成要件、客观要素、主观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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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11(中国法律)
2017-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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