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7.03.010
论买卖物之瑕疵的认定
出卖人所交付标的物的实际标准低于合同规定的应有标准,便认为标的物存有瑕疵,具体包括质量瑕疵、数量瑕疵、附带事项瑕疵(包装、安装、说明书、货物附件瑕疵)及异类物交付瑕疵四大类.未来立法应当继续确定主观为主、客观为辅的主客观相结合的判断标准,并明确不同具体确定方法间的适用顺序.此处的瑕疵仅限于发生在于风险移转时的瑕疵,买受人对此需要证明.而在消费者合同中规定6个月期限内的举证责任倒置及买受人一定期限内瑕疵通知义务履行后对瑕疵发生时点证明的免除则有助于减轻买受人的证明难度.
不相符、瑕疵种类、判断标准、存在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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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3(中国法律)
2017-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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