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7.03.009
我国惩罚性违约金制度的理论反思和重构
惩罚性违约金是违约责任领域重要制度之一,其主要功能不是填补损失,而是对合同履行的担保和对违约一方当事人的惩罚.合同当事人对惩罚性违约金的约定属于意思自治范畴,惩罚性违约金制度的重构应当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志.不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在司法领域,对合同当事人关于惩罚性违约金相关事项的约定不宜过多干预.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等私法原则的情况下,惩罚性违约金适用模式、适用范围、数额计算标准及比例调整等,应当以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为原则,同时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惩罚性违约金、理论反思、制度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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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3(中国法律)
2017-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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