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7.03.006
公物法视野下道路交通信号的设置与管理
解决道路交通信号设置与管理上存在的权限划分不清以及职责履行不规范等问题,必须从道路的公物属性入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信号本质上是为了维护道路使用中的秩序与安全,这与道路上的公物警察权的职责相吻合,道路交通信号的设置与管理应该由交警部门负责,而非掌握公物管理权的交通部门.为了维护道路使用人的权利,实现对公权力的控制,《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信号设置与管理的程序做出了规定,明确了事前公告的程序机制,为强化道路使用人对交通事务的参与,增加道路交通信号管理的民主正当性,公众参与制度也应当有适用的余地,这是正当程序的应有之意.
道路交通信号、公物、公物管理权、公物警察权、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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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中国法律)
江苏省法学会2015年度课题“道路交通信号法治化问题研究”SFH2015C04;江苏省2014年度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道路交通信号法律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SJLX15-0082
2017-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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