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7.03.002
论“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与《标准化法》的修改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作为学理基础为解决法律冲突提供思路,亦即“特别法优先规则”能够应用并应该适用于《标准化法》的修改.针对我国《标准化法》和其他法律的冲突,《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通过“统一和例外”的规定为其提供灵活的处理方式.《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需要对“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进行完善,将特别规定的范围进行扩展.在《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附则之中应加入如下条文:“其他法律对标准的内容或标准化的活动另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标准化法修改、法律冲突、特别法、一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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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中国法律)
2017-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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