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7.02.015
“产品自伤”之侵权法救济路径的检视与选择
手机爆炸事故的频发引发了对产品自伤问题的进一步关注.利用侵权法实现对产品自伤的损害赔偿,成了并列于合同法救济的新的尝试.产品自伤首先表现为物之所有权的侵害,而区分产品缺陷和所有权侵害的标准的欠缺,且产品自伤亦不符合物权法上所有权侵害类型的外力干扰其功能实现的特征,致产品自伤难以通过所有权侵害获得侵权法的救济.在产品自伤附带损害其他财产的情形中,实务中出现将产品自伤纳入其他财产所有权之中的做法有违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在以“纯经济利益”为解释路径时,《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可解释为包含产品自伤的规范,而作为纯经济损失的具体类型,产品自伤获得侵权法的救济需符合缺陷是以危险方式实现的条件,才可缓和其与侵权法归责体系之间的冲突.
产品自伤、所有权、其他权利、纯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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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7(中国法律)
2017-04-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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