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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3275.2017.01.013

搜索引擎服务商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研究——以被遗忘权为中心

引用
在互联网时代,遗忘与记忆的反转为生活带来无限便利的同时,也平添了几分尴尬.对于部分过时个人信息,人们要求删除的呼声愈加强烈.被遗忘权在历经“欧美之争”后,其成立路径逐渐清晰.作为一般人格权,其权利的客体应为人格利益,删除仅仅是手段.搜索引擎服务商具有信息控制者地位,虽然搜集、处理、利用信息的环节兼具公共利益与私人营利,但其本质上仍是一种私行为,理应肩负更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在被遗忘权的本土化中,对搜索引擎服务商进行合理的义务配置是必要之举,具体包括:构建通道义务、审查义务、披露义务以及删除义务.

搜索引擎服务商、被遗忘权、一般人格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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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8(中国法律)

2017-0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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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95-3275

41-1420/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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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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