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6.06.015
国际气候变化法中的公平论争及其解决框架
公平原则以及由此展开的公平性问题的论争,是构建和完善国际气候法必须解决的基础问题.气候公平论争具体体现在减缓、适应、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气候与贸易”等领域.《巴黎协定》确立的国家自主贡献方案(INDC)显示在公平性问题上出现了以可接受性代替公平性实质争论的倾向,但可接受的实用主义标准并不能最终回避公平论争.解决公平论争需要确立一个从理念到制度的综合性解决框架:在理念层面上,以气候变化的事实和应对气候变化的目的为基础协调各种公平主张,参考排放行为和后果公平划分各国的权利和义务,将需要、能力等作为责任履行而非责任认定的考量因素.在法律原则层面,应强调公平原则的基础地位,明确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是其下位原则,其中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责任认定,各自能力原则主要适用于责任的履行.在具体领域的公平性问题解决上,应以前述理念和原则为指引制定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气候变化、公平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各自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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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66.9
2017-05-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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