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6.06.008
论我国遗传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遗传资源的国家主权并不表明遗传资源在国内法上必然归国家所有.遗传资源的主要价值在于遗传信息,占有生物资源不等于拥有遗传资源.目前世界范围内确认遗传资源所有权归属主要有三种模式:归土地所有人所有、归国家所有或归社区共有模式.我们目前不能从现行立法中推导出我国遗传资源的所有权归属,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中加以明确.考虑到我国将长期处于遗传资源提供者的地位,基于遗传资源与公共利益的密切关系等因素,并通过比例原则的考察,我国的遗传资源应当确认为归国家所有.
遗传资源、生物资源、所有权、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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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3(中国法律)
中国法学会2014年部级课题“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国际机制及我国的应对”的研究成果之一CLS2014D098
2017-05-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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