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6.06.002
食品安全重点监管名单的法律性质厘定——基于14个省级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分析
为了治理食品安全,食品监管机关采取发布重点监管名单措施.但是各地对于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范围、条件、监管措施等都有差异,导致学者对于该种活动在行政法学理论中定性有诸多不同的观点.基于对于规范文本的分析,结合监管机关所采取的监管措施,将公布重点监管名单定性为行政机关的一种监管措施,是一种主动信息公开行为.为了使该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标准统一,成为有效的治理措施,必须在全国范围制定统一的规范,在适用范围、情形、程序等方面都必须做统一的规定.
重点监管名单、监管措施、信息公开、黑名单、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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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1(法学各部门)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行政法视野中的风险警示研究”阶段性成果15CFX019;也是上海市“晨光计划”“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研究”12CG70;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2013年度
2017-05-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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