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6.05.005
论人格权的民法典立法定位
人格权立法定位需明晰人格与人格权相互关系,这与二者的基本涵义、法律属性密切相关.在法律领域,人格是法律上人的资格;人格权是以法律上的人为主体,以人自身为客体,以自我决定和防御请求为主要权能.人格可分为私法人格与公法人格;人格权分为民法人格权与宪法人格权,宪法人格权对民法人格权具有重大的价值意义.人格与人格权呈现法律体系关系;在制定法上,存在人格权在人格下位的垂直结构、并列使用的平行结构,以及仅适用二者之一的单一结构关系.鉴于人格权之于人格的地位、作用及结构关系;人格权的自然权利属性;主体(主体资格、人格权)——人格权之外的民事权利——权利救济的立法逻辑更贴近生活真实等理由,人格权应置于民事主体制度.
人格、人格权、立法定位、民法典
D923.8(中国法律)
2016-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3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