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6.04.005
“民商相对分立”模式下流担保条款效力规则之重构
在我国选择“民商相对分立”立法模式的大背景下,在对现有流担保条款效力规则进行反思的基础上,应建立“区分规则”,对目的偏重、价值偏好、价值内涵、主体情况显著不同的民事领域和商事领域做出有区别的规定.对于民事领域的流担保条款并不必然否定其效力,赋予双方无理由撤销权即可;对于商事领域的流担保条款,不存在效力瑕疵就认可其效力;对于混合领域的流担保条款,仅民事主体一方享有无理由撤销权.“区分规则”契合“民商相对分立”的立法模式,抑制了非正义风险,具有最大的合理性.
民商相对分立、流担保条款、效力规则
31
D923.2(中国法律)
司法部项目“人口城镇化引发农村‘非正式’地权变动的合规化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12SFB3025
2016-08-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4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