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6.03.009
不动产冒名处分行为规则研究
冒用别人名义处分不动产,构成冒名处分.冒名处分不应适用表见代理,也不宜类推适用表见代理,同时也应该排除适用善意取得,而应该适用物权行为规则.这样不仅在合同效力、物权归属认定方面清晰明确,对原权利人和交易第三人之间利益进行了充分、合理的协调,而且能够发挥制度本身对社会价值取向的积极意义.
不动产冒名处分、善意取得、物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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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中国法律)
"大规模侵权救济机制法律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12BFX079
2016-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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