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6.03.006
对决、批判与"新生":共犯成立范围理论的一次清理
由于强调共犯成立必须是故意内容的完全相同且发生"意思疏通",故"完全犯罪共同说"不当局限了共犯成立范围;由于立足于"前构成要件"的自然事实意义上的"行为共同",故"旧行为共同说"有着承认共同过失犯罪而不当扩大共犯成立范围的危险;"新行为共同说"即"构成要件的行为共同说",虽然消除了"旧行为共同说"不当扩大共犯成立范围的危险,但其仍有可能将"同时犯"纳入共同犯罪.在当下获得越来越多支持的同时,"新行为共同说"不为人注意地掩盖着"重复评价"的错误和定罪与科刑相分离,从而形成违背责任主义的致命缺陷.由于背离了共同犯罪的"刑法整体性思维"或"刑法整体性观念","新行为共同说"在我国仍然面临着实定法障碍.虽然对共犯成立范围把握适中,但"部分犯罪共同说"必须切入其理论构造并紧密联系"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才能获得"新生".
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共同正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共同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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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1(中国法律)
2016-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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