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6.03.004
论传统中国个性司法的发生及规制——以清代为中心的考察
形式理性化的现代司法排斥司法主体个性的侵入.但个性司法行为在中国传统司法中真实存在,且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传统法制为司法主体个性作用的发挥留有空间,司法主体的性格、气质、能力等个性因素直接影响司法的进程及结局.但传统司法并非完全由司法者的情绪、偏见等非理性因素主导,更非个体化的恣意专断.传统法制有一套形塑和规制司法主体个性的机制,以保证司法行为的大体稳定和基本取向.以史为鉴,平衡和缓解个性影响司法与依法公正裁判之间的张力,需从塑造司法人员良好个性及完善司法制度两个方面进行.
个性司法、卡迪司法、传统司法、确定性
31
D929(中国法律)
张仁善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传统司法中的理性与经验研究"11BFX016
2016-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2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