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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3275.2016.02.012

论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死亡

引用
农村承包经营户制度具有主体法、财产法、家庭法和社会法的四重属性,造成法律解释和适用的困境.“农村”承包经营户概念本身,就背离了城乡一体化的改革目标.农户不缴纳土地承包费,“承包”的法律规范意义丧失.农户可以不从事农业生产,“承包经营”名存实亡.随着农村由传统到现代的变迁,家庭成员的个体利益诉求日益强化,“户”的概念逐步瓦解.目前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仅试图构造农户外部的土地流转法律秩序,没有关注农户内部复杂的成员关系,注定是阶段性的改革尝试.未来民法典应当抛弃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秉持个体主义制度构建的理念,建立具有准所有权地位的农地使用权制度和具有用益物权属性的农地经营权制度.

农村承包经营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土地三权分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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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3(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农户作为集体土地用益物权主体的法律困境及出路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016-04-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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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95-3275

41-1420/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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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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