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6.01.012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类型构建
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当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时,仅依靠强制执行股东的股权难以有效保障股东债权人利益,在美国判例法上发展起来的外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对我国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当经济生活的共同体作为一个整体来享受经营活动带给它的利益时,它也必须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外承担责任.我国在移植外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过程中,有必要对该制度予以重构.重构必须以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为前提,在具体路径上可分为两个层次,首先应解决是否存在人格混同问题,再通过利益衡量考察在具体个案中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政策理由是否足够充分.外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适用对象应被限缩为一人公司、家庭公司、关联公司和其他股东对不法行为知情或有过错的公司.适用情形应为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以逃避股东个人债务、关联公司之间相互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股东利用公司的组织形式规避其他法定义务.对合法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可以通过赋予其相对于股东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来实现.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正当性、适用对象、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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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1.91(中国法律)
2016-0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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