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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3275.2015.06.020

我国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立法研究

引用
推进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是保护我国生态系统的最低要求,也是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2014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生态保护红线进行了法律上的确认,为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立法依据,但我国现行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在立法上仍存在立法体系不完备、立法内容过于原则、法律责任不明确或过轻等几大问题.对于立法体系的完善,宜选择基本法与专门法并举的立法模式,在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做出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生态保护红线专项行政法规;在立法内容上,应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适用范围、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基本原则,真正将生态保护红线政策制度化、法律化;在法律责任方面,应明晰、强化违反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法律责任;在制度的实施方面,应引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以保障该制度落地实施.

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立法模式、越线责任、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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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中国法律)

2015-12-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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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95-3275

41-1420/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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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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