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5.06.019
环境侵权私力救济的根源及其法律控制
面对环境污染,环境侵权私力救济日益兴起,尽管具有一定的违法性,其产生却有不可避免的原因.从发生机制来看,民众、企业与政府的三方博弈催动了私力救济的最终产生.而根源上,行政救济的缺失、司法救济的有限,加之私力救济本身的正当与合理,三者决定了环境侵权私力救济的社会正当性.私力救济存在无法克服的内在弊端,即使在当前具有时代合理性,却需要在刑事司法层面对之进行限制.环境侵权私力救济的启动应以穷尽公力救济为前提,以符合比例原则为限度,同时若做出罪化处理,应严格适用正当防卫、自救行为和缺乏期待可能性等犯罪阻却事由.
环境侵权、私力救济、公力救济、法律控制、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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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83(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社会转型期裁判客观性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2YJC820092
2015-12-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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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