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5.06.008
论继承合同制度及其在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的立法构建
我国人口结构早已达到老龄化国家标准,养老问题十分严峻.现行《继承法》中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虽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养老功能,但该制度显得过于陈旧且存在诸多不足.同时,我国缺乏终身定期金制度,因此,建议借鉴德国等国民法中的继承合同制度,以更好地发挥该制度所具有的养老功能.结合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继承合同应限定为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之间就被继承人的扶养并由实际履行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取得遗产所达成的协议.从而在此前提下,继承人可通过继承合同制度于继承开始前有效地放弃继承.
继承合同、共同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终身定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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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继承法修改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11YJC820073
2015-12-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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