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5.06.007
合同解除异议制度废除论
审判共识将合同是否解除系于解除条件是否成就以及解除权行使程序是否合法,异议与合同解除与否没有必然关系,也因此失去了发挥作用的余地.要想让异议发挥效率、安全确定合同状态的功能,那么就必须将该项制度建立在法律推定和期限抗辩的基础之上.但这会限制相对人对原合同救济权利的行使,容易引发解除人滥用权利,造成了当事人之间利益的严重失衡.其实,解除人承担合同错误解除的法律风险是意思自治的必然要求,不宜转嫁,因此我国合同法建立异议制度本身就是一个错误,应该予以取消.合同解除的期限利益可以通过其他制度完成.
异议、法律推定、期间抗辩、利益失衡、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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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9(中国法律)
2014年河南省软科学研究项目142400410002;铁道警察学院2015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经费项目项目2015TJJBKY004阶段性成果,同时受教育部2015年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资助
2015-12-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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