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5.05.020
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架构的变革:考察与反思——兼论我国应引入“公司型”基金形态
证券投资基金具有独特的运作优势,这一优势促发了证券投资基金在澳大利亚的迅猛发展.澳大利亚原有的“二元主体”运作结构虽在理论上具有独特的“权力制衡”功能,然而在实践中的运行效果并不理想.1998年法律革新后采纳的“一元主体”结构试图克服前者存有的弊端,但从实际效果来看,立法的良好初衷并没有实现,相反却引发了不少新问题.我国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进程中,在汲取上述基金运作模式合理化经验的同时,亦应认真反思其修法失败的教训,在把握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现实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引入“公司型”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架构、基金管理人、督察委员会、基金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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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87(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市场化视野下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14YJC820028;浙江省社科联研究课题“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式法律问题研究”成果2013N038;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式法律问题研究”成果Y201326664
2015-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78-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