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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3275.2015.04.014

论客观性证据中心主义

引用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推崇主观性证据中心主义,由此形成了“口供中心主义”,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屈打成招从而产生的冤假错案也饱受诟病.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的提出,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响应,各地公、检、法机关也纷纷开展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的试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对比主观性证据与客观性证据,发现主观性证据在查明案件事实、实现司法公正方面不及客观性证据可靠,因此应当转变证据审查重心,实现以客观性证据为中心的诉讼模式.

主观性证据、客观性证据、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客观证据中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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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中国法律)

2015-08-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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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95-3275

41-1420/Z

30

201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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