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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3275.2015.04.009

“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问题研究

引用
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发展,农村土地权利自发形成了农地集体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结构体系.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后,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被赋予了抵押、担保权能,农户始终持有承包权,理论上任何法人、组织及自然人均可成为土地新的经营者,土地经营的市场化空间显著扩大.农村土地权利“三权分置”下,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与“四荒”地承包经营权呈现大体一致的流转方式,然而,国家政策的意图和土地经营权分离的法理逻辑以及稳定家庭为基础的土地承包法律关系,决定了规范新的农地财产权利法律关系,尚难以整合两种不同承包方式之间的关系,进而也不能在土地经营权上构建一体的抵押担保法律制度.

三权分置、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营权、抵押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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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3(中国法律)

2015-08-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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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95-3275

41-1420/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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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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