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5.04.003
司法提升道德的限度及原则
“以德入法”在立法层面不是什么新鲜事,但试图通过司法实现“以法固德”却是给本就境遇不好的司法套上额外的枷锁.“彭宇案”“泸州遗赠案”“教授换妻案”等的判决给社会传递出明显的信号,但却并未取得预想的效果.其根本原因在于法律的功能是止人为恶而不是劝人向善的,在于法律中的“人”只能是“普通人”,在于道德的提升本质上是靠制度而不是宣传与说教.当然,司法裁判也有“教育”功能:一个良善公正的判决会给社会带来正能量.但这种“给力”判决的作出需要秉持四项原则,即个案化原则、法律发现的“合道德性”原则、程序原则及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及预防恣意原则.
以德入法、法律功能、合道德性、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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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053(法的理论(法学))
中国法学会“深入研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重点专项课题“法治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作用研究”的阶段成果项目编号:CLS2015ZDZX20
2015-08-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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