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5.03.024
论技术秘密的公共安全审查机制
商业秘密法对技术秘密的保护,有可能使危害公共安全的技术信息规避法律而获得事实上的保护.现行法律通过商业秘密的强制公开措施回应公共安全保护的需求,但这一措施对技术秘密而言存在明显的不合理之处.因而有必要将技术秘密的“直接公开”模式转化为“保密技术数据但同时公开其实施效果”的模式,而技术秘密的公共安全审查机制的建立就是实现该模式的有效措施.
技术秘密、公共安全、信息公开、科学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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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3.9(民法)
2015-06-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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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