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5.02.005
行政复议裁决主体不应作诉讼之被告——以行政复议制度性质为视角
行政复议制度的性质关系着整个行政复议制度的定位和制度设计走向.一国(或地区)的政治权力由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构成,任何公权力组织的活动均不外乎适用此三权或其中之一、二.复议行为适用的裁决权所具有的司法性质,决定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司法化性质.在司法化性质前提下,复议裁决主体必须具备司法化相应的特征,即尽可能的保持独立、中立,以及裁决程序的司法化.而超然、中立的身份决定了复议裁决主体不应该成为后诉的被告.这种制度设计有利于提高复议裁决质量、彻底解决行政纠纷、提高复议裁决主体的权威和尊严.
性质、中立、权力结构、行政复议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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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1(中国法律)
2015-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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