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5.01.020
物权法视角下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出让制度的完善
既要实现物尽其用又要保护环境是当代物权法的重要使命.海域使用权作为一种准用益物权,其出让制度的设立一方面是为了充分发挥海域作为民法上的物的效用,另一方面还承担着强化对海域使用的管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任务.目前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出让制度离这一目标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建议从调整海域使用金计算办法、加快海域使用权出让市场化、科学细化海洋功能区分类体系以及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填海造地环境影响评价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加以完善.
准用益物权、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出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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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9(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资金项目“填海造地中的物权法律制度研究”14BXF085;2014年度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进一步完善我国围海造地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HNSK14-79;海口经济学院2014年校级课题“围填海造地若干法律问题探讨”hjky14-17
2015-03-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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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