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5.01.010
证明责任:徘徊在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之间——以民事诉讼为视角
证明责任历经了从行为责任到结果责任的变迁.真伪不明被承认、民法典的制定及陪审制的确立是结果责任产生的原因.证明责任的性质受制于法庭组成、民法渊源形式以及诉讼模式,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证明责任分别是当事人一元化和法官-当事人二元化“责任”,英美说服责任具有浓厚的行为责任色彩,而大陆客观责任的本质是法官的裁判方法论.行为责任是证明责任的通常实践表现形态,其缘由有证明责任的实现机制、实践继受阶段的特点以及法律语言的修辞三方面.近来诸非结果责任说在大陆法系兴起,它们对结果责任说有补充或反思意义,但还不足以代替之.我国并未真正确立结果责任,今后应当首重证明责任的裁判方法论内涵,同时也要重视行为责任.
证明责任、行为责任、结果责任、当事人的负担、法官的裁判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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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1(中国法律)
2015-03-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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